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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渎职大案标准 力求避免“轻处轻判”
2007年06月23日 09:26:19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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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力求避免“轻处轻判”,原标准已不适应犯罪新形式

  最高检已着手修订2001年开始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昨日(22日)对记者确认,目前修订方案的草案正在起草,“预计会有较大范围的修改”,修改的方向则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利于检察机关更有效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对于如何认定重特大案件,目前全国检察机关适用的标准已出台7年,宋寒松说,这个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渎职侵权犯罪出现的各种新形式”。

  最高检之前曾公布数据称,2006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矿难事故渎职案件中,最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超过一半的犯罪嫌疑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宋寒松称,重特大案件标准修订之后,可减少和避免“轻处轻判”现象。

  本次修订将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除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意见,最高检还将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论证。(记者 李静睿)

 
(责任编辑: 彭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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