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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无盲区 江苏劳教系统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2007年05月24日 09:09:2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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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东海劳教所劳教人员华某因表现突出被提前两个月解除劳动教养,当他从民警手中接过解教证明时,向在场民警深鞠一躬,激动地说:“要不是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帮忙,我这次出所就无家可归,说不定又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2006年9月,华某的妻子李某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华某收到妻子的离婚诉状后情绪十分低落,觉得自己确实对不起妻子,但妻子离开这个家庭,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儿子怎么办?华某思前想后,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走进了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民警听了华某的诉说后,当即通过电话与其妻子取得联系,了解到华某与妻子李某自幼认识,感情一直很好。华某吸毒后家境败落,为了维持生计,供孩子上学,李某到一家饭店从事服务工作。而华某父母却认为儿子不在家媳妇就出去工作,到处说李某的坏话,导致周围很多人对李某冷眼相看。李某知道后既恨公婆不理解人,又恨丈夫不争气,一气之下起诉离婚。得知这些情况后,工作站民警认为华某与其妻子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帮助华某写了应诉状,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并多次通过电话耐心细致地做李某思想工作。经过法院调解和民警的工作,李某主动撤诉,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和好如初。

  像华某这样的劳教人员在遇到婚姻纠纷、债权债务纠纷、遗产继承、房屋拆迁、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时,大都不能亲自处理解决。为充分维护和有效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2002年10月,经与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江苏省劳教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向劳动教养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成立了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分中心,各劳教所相继组建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劳教人员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需要法律服务而本人及亲属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费用的,一律可以申请援助,援助经费全部从教育经费中列支,从而为劳教人员的权益保护树起了一道“屏障”。与此同时,全省劳教机关还专门抽调了一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民警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制度实施4年多来,接受法律援助的劳教人员达1500人次,帮助调解处理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680多件,有122名劳教人员和配偶破镜重圆,有效地稳定了劳教人员思想情绪,解除了劳教人员的后顾之忧。

  针对劳教场所法律援助人才较缺、对外协调难度较大的实际,江苏劳教机关坚持将法律援助工作向社会延伸,拓宽工作渠道。他们与地方司法部门联合成立法律援助服务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社会知名律师走进劳教所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帮助解决疑难案件。江苏省女子劳教所劳教人员张某入所后丈夫病故,其公公欲将张某与丈夫共同居住的房屋归为己有,张某获知消息后申请了法律援助。劳教所邀请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帮忙了解情况。经律师核实,房产确系张某丈夫所有,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应优先享有房产的继承权。在当地律师的协助下,张某最终赢得了房屋继承权。

  “授之鱼不如授之以渔”。江苏省劳教局始终把法律援助作为劳教人员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四五”、“五五”普法宣传活动相结合,讲解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劳教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同时,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得到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江苏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江苏省劳教局局长姜金兵表示:“尊重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给他们以平等的机会和均等的地位,共享法律应有的保障,用法律‘扶贫’、‘扶弱’,是劳教机关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应尽之职。”(宋春晖 蒋德)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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