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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构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 化解矛盾纠纷
2007年04月16日 15:34:48  来源:中国平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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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网消息  4月1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罗干出席会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周永康、顾秀莲、肖扬、贾春旺、王胜俊、陈冀平及中央综治委委员出席会议。

  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综治委主任王其江在会议上发言时讲到,去年以来,河北省按照中央部署,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有力推进了平安河北建设。全省县、乡两级普遍建立了调解中心;村街、企事业单位和"两新"组织建立民调组织6万多个,46万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省市县政府行政部门普遍建立了调解机构,广泛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法院系统进一步完善了调解制度,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和再审的诉讼全过程。2006年,全省实现了民事案件、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四下降", 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同比下降66.7%,没有一起形成群体性对抗。河北省的主要做法是:

  一、推动调解网络向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延伸,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涌现了一批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积累、聚合了大量矛盾纠纷。据统计,2006年物业纠纷、消费纠纷、个体劳动纠纷等,占全省矛盾纠纷的40%。我们积极适应这种新情况,在调解网络上向"两新"组织延伸。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挥民间组织在"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中作用的意见》,要求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外资、私营企业等新型经济组织,建立调委会和调解室,明确专人负责。

  在新型社会组织方面,行业特点明显的,如个体劳动者协会、律师协会、纺织协会、电子工业协会等,依托行业协会,赋予调解工作职能,建立调解工作机构,实行行业统一管理;行业特点不明显的,如基金会、学会等,由对口行政部门建立行业调解室。没有对口行政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的调解中心。这样就把一些原来由政府及行政部门负责的调解工作由民间组织承担起来了,既将"社会人"纳入了调解范围,又将政府不宜调解的纠纷由新型组织调解,实现了行政调解与社会调解互动。如,过去由房管部门处理的物业纠纷,改由物业管理协会的调委会负责调解,仅今年1至3月,就调解这类矛盾纠纷1200多起,调解成功率达96%。

  二、推动调解工作向矛盾纠纷排查延伸,及时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苗头隐患。

  工作中,我们变被动调解为主动排查,及时把大量矛盾纠纷排查掌控起来,及时跟上调解工作。一是紧紧围绕征地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热点问题;社情民意复杂地区、民转刑案件多发地、基层组织薄弱的村(居)、行政接边地区等重点区域;流动人口、水库移民、刑释解教等重点人员,采取多种排查方式,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纳入调解范围。二是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排查工作机制,深入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实现排查网络化、制度化。今年以来,我省共排查出的2.3万起各类矛盾纠纷,其中群体性事件苗头536起,全部纳入了"三位一体"的调解范围。

  三、推动调解内容向重点热点问题延伸,着力化解群体性纠纷。

   实践使我们认识到,运用"三位一体"调解机制,不仅可以调处一般性矛盾纠纷,而且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方面也有其独特优势。因此,我们着力将调解工作向这两方面拓展,取得了明显效果。

  1、向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拓展,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主导作用。近年来相当一部分涉众性纠纷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为发挥"三位一体"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独特作用,我们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各地都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部门的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综治机构或"三位一体"调解中心协调解决。

  去年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3200件,调解结案占总数35%。为强化行政调解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主导作用,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处置群体性事件,相关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发挥优势,开展行政调解,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今年年初,邯郸钢厂征地引发群众不满,近千名群众作好了阻止进场施工的准备,在群体性对抗事件一触即发的关键时刻,省委书记白克明同志明确指示邯郸,组成县以上领导带队的十几个工作组,运用"三位一体"调解的方法,进村入户做群众工作,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向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拓展,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为破解涉法涉诉信访这一难题,我们引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加强法院司法调解。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做好民商事案件调解同时,积极把调解向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行政赔偿和执行案件延伸,做到能调则调,案结事了。去年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达57.3%,同比上升6%。不少基层法院民事调解率达80%以上,执行和解率达70%以上。二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衔接配合机制作用。我省定州"611"案件,涉及受伤被害群众161人,被告270余人。刑事判决后,村民将定州市政府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省委书记白克明同志指示,省、保定、定州三级政法和相关行政部门组成工作组,广泛运用三种手段进行调解,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与此相关的附带民事部分,继续进行调解,目前除继续住院治疗的外,已有139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四、推动调解组织领导向问责制延伸,确保工作落实。

   工作中我们体会到,再好的部署,没有硬化制约要求也难以落实到位。为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重点抓了两个方面:

  1、强化领导责任制。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一是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在构建调解工作体系中的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年必须向同级综治委述职;二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综治委建立领导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的政绩档案;三是通过阶段和年度考评,将各级各部门领导抓稳定、综治工作的实绩写进档案,作为组织部门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四是综治考评与公务员考核等次和责任人奖惩挂钩。

  2、建立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制度。省综治委《关于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对省以上挂账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措施不力,以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等情况,予以一票否决警示。对同一年度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被两次一票否决警示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被否决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警示,把结果管理变成过程管理,把最坏结果出现后的处理变成发现苗头及时督办,促使问题得到解决。最近,省综治委对2006年群众满意度不高的10个县(市、区)下发了一票否决警示通知书,在全省产生很大震动,有力地推动了工作落实。

 
(责任编辑: 底东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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