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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2•27”火灾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
2008年10月05日 14:42:10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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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2·27”重大火灾事故日前完成调查审批程序和认定并公布处理结果:事故调查组认定深圳市南山区“2·27”火灾事故,是一起不法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政府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将深圳市龙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锦龙等9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企业5人,行政机关4人);给予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工商所所长王可强等7人党纪政纪处分。   

  9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陈锦龙,深圳市龙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违法事实特别严重,涉嫌触犯刑律,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陈永泉,非法废品回收站管理人员,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涉嫌触犯刑律,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方俊,深圳市蛇口南方金属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还非法收受租户好处,数额较大,涉嫌触犯刑律,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詹敏,南方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詹淑彬,深圳市蛇口南方金属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目前在逃,由公安部门抓捕归案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曾洪波,原深圳市消防局南山大队防火科副科长,事故发生时任深圳市消防局福田大队建审组组长(副科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受贿,已被检察机关逮捕。

  黄汉光,深圳市消防局南山大队政委(副处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被检察机关逮捕。

  林国忠,深圳市消防局南山大队防火科主任科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同时,林还虚报隐患整治情况。已被检察机关逮捕。

  易尧,深圳市南山区环保局环境监理所所长(正科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检察机关已依法对易进行立案。

  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王可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工商所所长(正科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姚伟,深圳市消防局南山大队防火科辖区防火员(副主任科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还存在收受好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聂育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办党工委委员、街道办综合执法队队长(副处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还存在收受好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吴淼福,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办综合执法队副队长(正科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还存在收受好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吴其耀,深圳市消防局副局长(正处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戴运祥,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办副主任(副处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赖汉,深圳市南山区安委办综合督办科科长(正科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派出所一副所长被免职

  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派出所副所长叶建端(正科级)涉嫌违法违纪,免去其副所长职务,同时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后依法处理。(记者蒋佳元)

 
(责任编辑: 张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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