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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超期羁押路在何方
2008年07月25日 08:46:07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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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治理超期羁押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治理超期羁押行动。这一行动使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人数大幅度锐减,有力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自2003年首次实现无超期羁押以来,检察机关一直保持超期羁押零纪录。当我们对治理超期羁押有了透彻的共识,它必然成为法治历史的陈迹。

根除超期羁押路在何方

  1974年6月24日,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农民谢洪武被公安部门拘留,在法院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被羁押28年。2002年10月30日获释时,谢洪武已经62岁,从一个中年人变成了一个白发苍苍、目光呆滞的驼背老人。这是超期羁押悲剧的一个最典型的案例,谢洪武也因此成为被非法超期羁押的“第一人”。

  超期羁押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如何有效防止超期羁押,成为近几年来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改革讨论中的热点问题。法学专家和学者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就是其中的一位。日前,记者就超期羁押问题,采访了陈卫东教授。

  记者:作为长期研究超期羁押问题的专家,您认为超期羁押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陈卫东:超期羁押危害性是多方面的:首先,它侵犯了被羁押人的权利。由于刑事羁押所具有的剥夺人身自由之严厉性,各国都对羁押设置了苛刻的条件和程序,其目的就是要最大程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实现公平正义。超期羁押既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权,给他们的人身自由、生活、健康、情感、精神、名誉等都造成了伤害。

  其次,浪费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据统计,关押一个犯罪嫌疑人每年大约需要2万元。大量的超期羁押,挤占了现有的司法资源,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也降低了诉讼效率。

  第三,恶化社会关系。一个人被羁押,不只是剥夺了他自己的人身自由,而且对他的家庭、单位也带来负面的影响,造成社会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四,由于羁押场所里关押了不同背景的人,给一些人传播犯罪方法提供了便利,对那些社会阅历不深的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影响很大,有的人就是在同押犯的教唆和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的。

  记者:您认为产生超期羁押的原因是什么?

  陈卫东: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很复杂。首先是观念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根深蒂固。一些执法人员片面地认为只要为了打击犯罪,有利于办理案件,即使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时限超期,造成长期关押也无所谓。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许多程序被漠视,甚至巧妙地回避法律对于防止权力滥用而设置的制约措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不够,更没有注意到超期羁押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伤害。

  其次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严格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不存在独立的羁押制度。羁押成为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当然结果,并不具有任何独立性。而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羁押权没有规定有效的控制机制。因此,有学者说,“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是一个封闭的权力圈,其间缺乏当事人的抗辩参与,缺乏中立的裁量,缺乏有效的救济,是一个纯粹行政化的强力自决程序”。

  最后是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造成的。我们的司法工作机制实际上鼓励羁押,而不是减少羁押。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对办案人员有严格的考评制度,如果办案人员把犯罪嫌疑人释放了,这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逃跑了,那么,办案人员就要倒霉,在各种评比中,他就要失分,甚至要受到处分或处罚。相反把人羁押起来则无任何风险长此以往,宁愿错捕错拘、超期羁押。

  记者:在您看来,从哪些方面入手才能根本解决超期羁押现象呢?

  陈卫东:首先要转变观念,切实落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司法人员要提升执法境界,不能因为便利自己办案而不顾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对其个人生活、家庭生活、个人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要从保障人权的高度看待羁押问题。

  其次可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扩大我国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为什么超期羁押在中国这么突出?就是因为在中国一旦被控有罪,就面临拘留、逮捕的羁押后果。而在英国等国家,由于保释的适用面极广,这一问题也就不存在,他们甚至不需要规定办案的期限。如果我们能将取保候审的适用率提高到50%,就可以大大减轻羁押的绝对数量,从而大大降低超期羁押率。因此,我们只能从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来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即正确掌握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大力推行、借鉴保释制度的相关做法,以取保为常态,羁押为例外,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为努力方向,或者全方位发展包括监视居住在内的非羁押监管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羁押率。

  第三,建立取保候审的有效监管机制。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具有天然的法治理念,社会防范体系也很健全,获保释的人很难逃脱监控。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管理的难度很大,而流动人口又是羁押人群的主体,如果提高外地人取保比例,羁押率自然就能降下来。要防止被取保的人脱逃,可以借鉴英国的保释支持计划,即动用社会力量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保释保障机制以及各种保释监控措施。

  第四,要改革目前不合理的考评机制。获保释、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出现逃跑也是正常的,国外保释监管措施很完善,但逃跑率照样维持在10%-20%。任何制度的设置都要承担一定风险和成本,只要能保证大多数人不脱保,这个制度设置就是成功的。我们不能因为可能出现脱保,就不给人家办理取保候审。这是典型的因噎废食。因此,要逐步改变不合理的考评机制,不能以脱保率、批捕率作为主要考评指标,而应该更重视不捕率、取保率等,鼓励办案人员采用非羁押方式实现顺利办案。

  最后,办案机关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疏通举报渠道。要充分利用电话、电子信箱等渠道和方式,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控告,做到接到一件核实一件,核实一件反馈一件,切实做好息诉工作。同时还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

  记者:广西农民谢洪武无罪入狱28年,释放之后成痴呆。超期羁押给被羁押人的身心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而被羁押人很难获得精神方面的赔偿,您认为对被超期羁押人如何进行司法救济?

  陈卫东:羁押不是惩罚性而是预防性的手段,对侵犯被羁押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国家必须给予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符合法定程序,被判有罪的罪犯,即使在法院审判前被羁押,也不能获得赔偿。只有那些证明关押错了,错捕错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得到国家赔偿。而且赔偿额比较低,被羁押人也得不到精神方面的赔偿。我认为,应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改革和完善国家赔偿法,希望正在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能够更好地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不该押而押或者超期羁押的,给予正当合理的补偿。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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