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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依法防控手足口病
2008年05月10日 10:41:29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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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通报主体是卫生部,必要时可授权有关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检察日报:阜阳市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后,卫生部门立刻派专家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和科学检测,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郑雪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2月施行)规定了实验室检测的具体要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检察日报:法律就检测时间有无具体要求?

    郑雪倩:在医院,一般的检验项目得出检测结果是有时间规定的,但这仅限于成熟的检验项目。对于探索和研究项目,没有明确时间规定。但面对传染病的流行,在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无误的条件下,检测时间当然是越短越好。

    检察日报:向公众公布疫情的时间有规定吗?

    郑雪倩:《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根据相关规定,疫情通报主体是卫生部,必要时可授权有关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向公众公布疫情的时间为“及时通报”,并没有规定是一天还是两天,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疫情波及范围、强度和发展趋势来决定采取通报的形式和时间。

    公共卫生体系的建立不是以“治病”为主导,而是以“预防”为主导。

    检察日报:应当说,自2003年暴发SARS后,我们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有了一定经验,此次手足口病疫情的蔓延带来什么启示,给公共卫生体系带来什么挑战?

    郑雪倩:此次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表明我们的医务人员敏感性尚不够。医务人员应改变观念,增加新知识,注意疾病的新动向,在诊治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早报告,启动预案,提早防治。

    其次,实验室技术培训、设施、设备的支持及科研的开展对疫情控制也非常重要。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缩短检测时间,准确地寻找到致病原因,就能争取时间遏制疫情传播。

    第三,面对传染性疾病,固然需要政府和医疗机构积极行动起来治病救人,但更主要的还是社会、家庭的主动参与,积极预防。公共卫生体系的建立不是以“治病”为主导,而是以“预防”为主导。

    经过SARS事件,不论是在社会动员、信息公开、医疗资源的配置上,还是法律法规的完善、政府和医疗机构的反应速度以及处置能力都有了长足进步。但此次手足口病疫情的蔓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诸如如何更好地落实法律规定的发现疫情逐级上报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对速度、医疗机构的反应能力等,都需要进一步改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作者: 徐日丹 吴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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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袁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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