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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07月30日 08:22:3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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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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