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网上裸聊问题的讨论很是热闹。笔者在此从刑法的角度对裸聊行为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首先,就代理服务器提供商而言,如果对于网上裸聊的活动从技术上进行控制难度不大的话,其对网上裸聊活动的放任不管,就和影视场所的管理人员对于在其场地进行淫秽表演而不予阻止的情形一样,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帮助犯,这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放任精神病人杀人而可能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杀人罪的帮助犯一样。当然,如果代理服务器提供商对于网上裸聊活动从技术上很难控制,或者说控制的成本很高的话,也可以认为其不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不构成犯罪。
其次,对于参加裸聊的成年人,可以认为他们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如果是在一般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不能轻易进入聊天室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只是限于一定范围内的自愿组织起来的成年人之间进行裸聊的话,可以不认为构成犯罪。原因在于,对于不可能被他人看到、听到的聚众淫乱活动,不能认为其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法益侵害性。因为,现在是一个充分彰显个人自由的时代,只要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对行使自由的行为就没有必要进行制裁。如前几年轰动一时的“夫妻播放黄碟案”中,警察冲到人家家里抓人并没收影碟机就属于违法。
但是,如果这种网上裸聊活动,是在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可以轻易进入到聊天室参与的,则性质就完全不同了。网上裸聊的成年参加者,一是可能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据称,网上裸聊的活动项目极为丰富,有声音,有丰富的体态表演。那么,对于不经意进入聊天室的未成年人来说,无异于是闯入了一个正在组织淫秽表演的电影院。因此,成年参加者可能触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罪名。二是可能涉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如果未成年人轻易进入聊天室后,不甘心只充当观众,还积极主动或者经引诱充当起演员的角色来,则参加网上裸聊的成年人应该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三是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虽然将人评价为淫秽物品可能一时让人难以接受,但只要我们认识到栩栩如生的人体表演,比静态的淫秽书画,更有动画效果,更具有“可观赏性”,接受这种认识并不困难。事实上,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已把淫秽的电影、碟片,甚至网上的静态或动态的淫秽音像资料,作为淫秽“物品”进行处理。在日本,对于这个问题也曾有过争议。日本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散布、贩卖或者公然陈列猥亵的文书、图画或者其他猥亵物的,处二年以上惩役或者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科料;以贩卖为目的持有该类物的,亦同。”何谓猥亵物品,让人观赏淫秽电影是否属于陈列猥亵物品?否定意见认为,将淫秽电影中的人的表演评价为公然陈列猥亵物品,是把人作为“物”来看待,违背了一般人的法感情。不过现在尽管刑法条文并没有修改,但已没有人认为不能将人的淫秽表演评价为公然陈列猥亵物品了。
综上,在一定条件下,对于网上裸聊活动,代理服务器提供商可能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帮助犯或者实行犯,网上裸聊活动的成年参加者可能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罪。(陈洪兵:清华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