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北京奥运会激战正酣,各项赛事如火如荼,顺利进行。然而,一般人可能意想不到,北京奥运会的顺利召开,与一个由12人组成的特殊机构的敬业工作分不开,这就是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该临时仲裁庭的及时、公正裁决,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解决纠纷消除争端,为奥运的和谐和秩序提供法治保障。
据8月1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下设机构,旨在解决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该仲裁庭由12名仲裁员组成,其主要特点就是快速、高效。临时仲裁庭必须在受理申诉后的24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当时生效。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每届夏冬季奥运会,国际体育仲裁院都会组织临时仲裁机构,就近解决体育赛事纠纷。截至8月14日中午,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共受理6起案件,而且全部仲裁完毕。
有200多个国家和超过1万名运动员参加的、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北京奥运会,在赛前的预赛、资格赛和选拔赛中,以及在众多项目的正式比赛中,代表团或运动员难免对比赛过程、比赛结果和裁判执法产生质疑,发生纠纷。而这些质疑和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且公正的裁决,不仅严重影响运动员的情绪和积极性,而且影响正常的比赛秩序,甚至直接损害奥运会的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也是我们实现平安奥运目标,成功举办奥运的重要保障。同时也说明,摆脱政治化的最大世界体育赛事,之所以能够团结和凝聚世界各国体育界,共聚五环旗下,统一、严密的规则是不可少的,公平公正的严格执法更是必需的。后者自然也包括奥委会对本届奥运会上服用兴奋剂和怒摔奖牌运动员的严厉处罚,这显然是维护比赛公平和秩序的需要。
规则与严格执行规则,这恰恰是法治的本质要义。日益成熟的奥运会向人们展示体育魅力的同时,也展示了法治的伟大力量。反观中国体育,伴随中国整个法治进程,我们虽然也制定了体育法等一些体育法律法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体育事业的不断壮大,体制和机制面临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的机遇和挑战,由此凸显了我国体育法治的巨大缺陷和漏洞。一方面,体育法的规范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仅影响更具体体育规则的制定,而且也妨碍正常有效执法;另一方面,一些项目职业化程度的提高,迫切要求摆脱行政化枷锁,亟须一套完整且独立的体育仲裁机制,而这却是目前我国体育法治的空白,与我国的世界体育大国乃至体育强国的地位和身份严重不符。
事实上,体育法治的不完善,已经严重阻碍了一些体育运动项目的健康发展。比如在北京奥运会上表现糟糕的中国足球特别是中国男足,已让中国球迷彻底失望。然而,人们在分析原因时,除了寻找“体制”原因外,还深挖了问责方面的严重缺陷。有评论诘问,在中国1994年开展职业联赛以来的历次惨败、换帅、内乱,统统与球员、教练、俱乐部有关却唯独与足协无关;无论各级国字号球队输得多惨多难看多丢脸,身为中国足球最高领导的足协官员们却超然物外、依然故我。当历任国字号教练都手握一份成绩合同,足协官员难道从来不需要签订任何的军令状吗?据称面对北京奥运会惨败、丢分又丢人的中国足球,足协官员却可能只是依“惯例”轮岗。在中国各行业不断加大问责力度的同时,唯独体育却置之度外,真不可思议。不过也难怪,没有法律规范的约束,谁会自摘乌纱呢。
总之,在笔者看来,北京奥运既是我们的荣耀,也是中国体育的一面镜子,我们应当对照它来正我们的“衣冠”,以此为契机健全我国的体育法治,提升我国的体育法治水平,努力使我国成为各项体育运动都能均衡发展的体育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