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检法机关现在忙得可谓“焦头烂额”了。临汾洪洞发生了“12·5”特大矿难案的一个月后,针对这起特大恶性矿难案件的19名刑事案件责任人的庭审日前就在洪洞县人民法院举行。本案刑事被告人多,搜集和审理相关证据时的劳动强度大。有报道还注意到,法庭上几位公诉人正是刚刚参加前不久轰动全国的“黑砖窑”案件的一审公诉人。其实,身处境内四分之三土地下都蕴藏着丰富煤炭资源的临汾市,近年来大大小小矿难屡屡发生,一些矿难责任人相继被推上法庭。而众多案件的起诉和审判等一连串法定程序的运转,必然使临汾市内的检法两院办案人员处于极其疲惫不堪的状态。即便如此,有人仍然发出疑问:对特大恶性矿难案件何不“异地审理”。
有这般看法的人虽然刻薄了一些,但从法律运行机制的规律看却有一定道理。回避是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和检察人员。当然,这一回避制度受到有因回避的限制,即我们不承认无因回避。但我们看待任何一件事情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表面看,依法行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不见得都与洪洞“12·5”矿难的刑事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同居一地是地地道道的同乡关系却是不争的事实。何况此案涉及的实际投资人王东海在短短的两三年间就先后从煤矿分得1亿余元人民币,不能不让人想到他鲸吞的亿万元金钱是不是还被派上别的用场,反之国家安监局局长李毅中就不会痛斥“什么六证齐全,分明是五毒俱全”。
贪贿之徒向来是无利不出早的。如果办理了假采矿许可、假安全生产合格证件,或者其他事关矿工安全生产的一连串手续都安然“闯关”,我们就有必要查查在这起特大恶性矿难的背后有没有人动用公权力大肆受贿和滥用职权。但是检察审判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难免会遇上乡里乡亲与行政上下级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掣肘,也存在一个涉及“回避”的现实问题。有例为证:近年来,各地在审理一些大要职官员贪污贿赂案件时,大都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即由上级检法机关按照刑诉法规定,对不适宜于在当地进行起诉和审判的刑事案件,指定其他检法机关予以起诉审理(甚至可以跨省)。而所谓“不适宜在当地进行起诉和审判”,盖因这些刑事大案也牵涉到法定应该回避的情形。即便检法办案人员与那些贪贿大要职人员平日不一定打过交道,但是检法机关的负责人则难免有互相认识交往的经历,并对某一案件的定性较办案人更有发言权。这些弊病都有待于通过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才能解决。
既然涉及大要职人员的刑事案件都能“异地审理”,临汾洪洞发生“12·5”矿难的这家煤矿自2004年以来一直逃避监管而非法生产,造成煤炭资源破坏可采量达60余万吨,价值1亿4千余万元人民币,且因放炮产生火焰引爆,煤尘爆炸,造成10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其责任人的审理为何就不能在山西其他城市或相邻的河南、陕西等地进行?如果还涉及到相关公务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就更应实行“异地审理”。这不但减少了临汾检法机关的劳动强度,而且会突破人情关系与权力锁链等利害关系的防线,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当然,除了上述法定的回避制度外,我们还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许可的规定处理矿难案件及贪贿案件,总之应强调将现有的法律一定用好用足。虽然这属于超常规举动,但如果不违法就可以大胆地用,一定会产生良好的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毕竟我们谁都不愿意看到在临汾市原市长李天太因矿难被免职后,当地又有哪位新市长仍在为矿难“前赴后继”。刘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