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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贪官在经济上占便宜”应当制度化
2007年11月06日 14:26:3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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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这是时下人们对腐败收益远远大于腐败成本现象的一种形象描述,这也是一些贪官的真实心态:对受贿等腐败行为,就是不供述,将部分甚至全部的受贿款物巧妙隐藏或转移,供家人享用,或者等着自己出狱后享用。

  不过,今后在河南,人们的这种担心可能会成为多余,贪官的这种想法将无法实现——河南省检察院刚出台的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款物处理工作的规定明确:对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必须追缴,不能让犯罪和违法人员在经济上占便宜(据11月5日《检察日报》)。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既包括将严重腐败的党员领导干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将构成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判刑,使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思想上后悔莫及,还包括将他们非法所得进行追缴、没收个人财产,使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

  如何才能不让贪官在经济上占便宜?尽管《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该条文并没有对违法所得作出明确界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有人认为违法所得仅限于赃款赃物,有人认为违法所得还包括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或在犯罪过程中产生的违法不当得利。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一些违法所得的追缴常常不了了之,也因此造成了实际执法的不统一,影响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不论是与腐败犯罪直接相关的赃款赃物,还是腐败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或在犯罪过程中产生的违法不当得利,都是通过不合法的渠道或手段直接或间接获取的,都不能视为其合法的财产。对这种违法所得不予以追缴,就等于让腐败犯罪分子在经济上白捡了个大便宜,还可能诱使其他企图腐败的国家公职人员产生“腐败收益远远大于腐败成本”的想法,这显然不利于反腐败成果的巩固。

  要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将“不让贪官在经济上占便宜”制度化是必要的。在相关的法律条文没有修改前,相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未出台前,由地方司法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先行探索,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河南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款物处理工作的规定,确立了“对涉案款物坚持依法追缴”的原则,提出了“对非法所得必须追缴”的对策,制定了“通过追缴、退赔仍未能弥补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诉讼或支持起诉”的补救措施。应当说,它不仅是一种好制度,也是一种可行的措施。

  当然,这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必须经过实践检验。但无论如何,这种探索的意义和方向都不容置疑。(作者: 王治国)

 
(责任编辑: 袁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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