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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需要建设性舆论监督 防"舆论审判"
2007年06月19日 09:33:5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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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监督要特别注意防止形成情绪化的“舆论审判”,这种判决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司法公正需要建设性的舆论监督,而拒绝破坏性的舆论监督

  据《人民日报》近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强调,定罪量刑不能因舆论压力人为拔高。肖扬指出,审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宽严相济这个度,做到宽严并用,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外开恩;也不能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就人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重判。

  笔者认为,肖扬院长有关定罪量刑不能因舆论压力人为拔高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妥善处理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的司法智慧,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大案要案时妥善处理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舆论传播高度发达、舆论监督强劲的舆论时代,同时也是一个以司法维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彰显司法权威的司法时代。司法与舆论的交融和互动大势所趋,司法机关与社会舆论打交道也越来越趋于频繁。司法如何直面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如何监督司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从理论上讲,一切公共权力均应当纳入舆论监督的视野,接受“白箱化”的监控,司法自然不可例外。新闻舆论监督既要积极地有所作为,也要保持理性的心态和良好的限度感;同时,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避免对舆论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炒作和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的负面影响。

  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表机关。法院的首要职责就是适用法律,严格地说,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导向,也不是直接顺从民意。如果媒体过于热衷炒作,甚至俨然搞成“舆论审判”,就有可能诱发法官哗众取宠的潜在心理,同时也可能给法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这些潜在的负面因素都可能干扰独立审判,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从一定意义上讲,舆论监督是公众的表达自由经由媒体传播而形成的客观效果。不过,舆论监督的本质在于客观和公正地报道事件真相和揭露有关问题,通过“曝光”的形式来满足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权。传媒的主要职责就是“曝光”,舆论的真正使命显然不是取代法官的角色发号施令,而是在于充分满足和维护公民的知情权、表达自由权及批评建议权。

  舆论监督要特别注意防止形成情绪化的“舆论审判”。实践中,的确有个别案件的判决是法院迫于承受过大的舆论压力而作出的片面迎合舆论呼声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因此,我们一定要警惕因片面迎合错误的或情绪化的舆论导向而酿成所谓“舆论审判”。司法公正需要建设性的舆论监督,而拒绝破坏性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自身要具有一种高度的自律意识,也就是在未审结之前尽量不作倾向性明显的报道或评论;不要片面地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而是要更加注重舆论监督的实效。

  司法机关主动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固然值得称道,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突破审判独立的底线,那么这样的舆论监督就可能适得其反,戕害司法的公正性。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也是回应型的司法。司法界也要认真对待和回应舆论监督,对舆论所反映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不要错误地认为传媒在与法院唱对台戏、挑刺、找茬儿。依笔者之见,传媒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就是传媒不能侵犯和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不能侵犯法官审理案件的自主性,不能误导舆论或者向法院施加负面的舆论压力而形成所谓的“舆论审判”局面。

  当然,现实中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是颇为复杂和微妙的,协调的难度可想而知,因而在实践中既需要充分发挥和依靠法官和新闻记者的技巧、经验和智慧,更需要司法界和新闻舆论界的通力合作、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

  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在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上,法院既要坚守审判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司法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新闻舆论反馈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媒体也应既要坚持舆论监督的天职,及时、全面、准确地表达民意,通过对重大司法个案的舆论监督来推动司法文明的进步,也要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意识,避免出现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非理性的“舆论审判”局面。(作者 刘武俊 《中国司法》副总编)

 
(责任编辑: 彭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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