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初步形成。但在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有人说,这反映了人们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我国法治现状的落后。请问,制定颁布了这么多的法律法规,为什么我们离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依法治国就是“有法可依”吗?法律法规怎样才能得到切实遵守?
――江西鄱阳 陶江渔
答:一个法治社会,关键是要依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有着完备严密的成文法律体系,而且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法律制定以后可以得到全社会的切实遵守。在当今中国,我们需要予以重点关注的是,法律法规怎样才能得到切实遵守?这里面,法律信仰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准确地来说,人们是否守法是一个由多重现实因素所决定的问题。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从合法性出发守法,这种观点与法律信仰有关。因为它是法律,所以我遵守,守法的原因来源于法律的合法性,即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与信任。在此情况下,即使有人认为法律的规定与自身利益相冲突,甚至与个人的价值观念相矛盾,他也会表示服从。对法律的信仰就是对政府、对立法者和执法者合法权威的信仰。与此相关,一些人违法也是与他对法律的不信任相联系,有时也和政府或政府官员本身的违法、腐败行为相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的法律信仰不仅要通过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还要通过政府官员、立法者、执法者的实践加倍呵护。如果领导者对法律法规本身就不信仰,一言可以立法,一言可以废法;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些加以追究,有些进行赦免,有些则睁只眼闭只眼,那么,树立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就很难实现。
当然,法律信仰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也有一定关系。中国古代,有尊重权威的传统,却没有尊重法律的意识。很多时候,官员的一句指示比千百条法律规定管用得多。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实要从树立法律信仰开始。中国的法律传统有自己的特点,但人们会不会遵守法律不仅是从特殊的历史和形式因素出发,很多时候,道德因素、舆论压力和利益权衡等实质因素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类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法律来源于道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的。对公众来说,很多规定既是法律,更是道德准则。比如不从事偷盗、欺诈、抢劫等行为,本身就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基本道德准则。因此,遵守法律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和他们的内在道德信念相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遵守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遵循人们心中的道德指引。这也反过来说明,法律必须符合公共道德,失去道德基础,法律信仰是没根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但这决不意味着法律的实施只能通过国家强制。事实上法律的道德共识基础越广泛、越牢固,遵守法律法规的人就会越多、越自觉,法治社会的实现也就越有可能。
第三类是从舆论压力出发遵守法律。这是从道德出发遵守法律的另一面,因为道德不仅表现为人们内心的信念、行为准则,也表现为一种社会舆论压力,这种压力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人是一种社会动物,都在一定的群体中生活,要顾及到在群体中的地位和体面。一般来说,做了违法的事情会使违法者在社会、在自己密切接触的人群中丧失荣誉和威信,特别是当社会公共价值观念与法律相一致,与守法相一致时,舆论压力往往对守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和有规范力、监督力的公共舆论环境,可以促使执法者、法律当事人和普通群众更为忠实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类是从利益出发而守法,这同时也与法律的威慑作用密切相关。其中,人们是否守法取决于利益的计算,如果违法比守法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可能选择违法,反之则守法。对于立法者来说,就必须保证对违法行为有足够的威慑度,不给人以任何的“投机”暗示;对于执法者来说,也必须有足够的预防和惩戒机制,确保不让任何违法行为逃脱应有的惩罚。
上述四种类型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出于合法性或法律信仰的守法应该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使法律信仰更具感召力;出于道德信念的守法应该上升为法律信念,把观念自觉转换为行动准则;出于舆论压力的守法也应该把舆论和公众压力变成道德自觉和道德良知;而出于威慑和利益的守法则更应该看到法律所体现的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共同价值。
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主法治国家,除了要制定更多的符合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良法”,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方面,就是要切实加强人们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法律信仰与法律合法性的确立是一个艰巨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其中尤其需要法律和政府不断地证明自己在维护公共利益上的纯洁性和客观性。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立法者应当妥善地处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现实矛盾,使立法更少偏私,而更多公正,更少地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或小团体利益出发,而更多地从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出发,不断增加人们对法律法规的信任感;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面对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要公正廉洁,明法辩理,不要激化矛盾,使判决成为新一轮冲突的起点,而是要化解矛盾,胜败皆服,案结事了。只有这样,才可能为公民树立对法律的信任起到良好的示范和鼓励作用,才能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打下扎实的基础。(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