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与落实,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关键在基层,根据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结合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联系与区别,笔者认为基层司法人员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必须要注意把握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 注意把握政策的灵活性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良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它必须反映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正是给中国的司法人员着重提出了法律本身具有的人文关怀和有情操作,这是中国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的进步。刑事政策具有相当的弹性和灵活性,这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要求司法人员在贯彻政策与执行法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罪刑法定主义是前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是司法机关的职责,灵活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是手段,执法为民是目标。司法人员既要把握政策的灵活性、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这就要司法人员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持办案工作为大局服务,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讲究政策和策略,自觉地把办案成效同公正司法、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 注意把握政策的宏观性与司法活动的微观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它丰富和发展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内容,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它对当前的司法活动提出了宏观方向指导和工作思路,带有全局意义,但是政策的贯彻,最终需要在司法人员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中体现,要防止出现政策制定的初衷与实践操作相脱节的现象,司法人员要认真领会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现实意义与深刻内涵,摆脱执法的惯性行为,特别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片面理解,认为宽就办不了案,打击不了犯罪,同时又要防止司法人员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名义,加大执法活动的随意性,看人办案,对来说情的、有钱有势的则宽,对无权无地位的、没来说情的则严,要防止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操作层面的歪曲、走样。
三、 注意把握政策的开放性与法律的稳定性
刑事政策是一个相对活跃的动态的开放系统,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吸收外界信息、不断适应和影响民主法治进程的过程,一个不断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内部结构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对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推动着刑法学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物质制约性的本质决定了它的相对独立性与滞后性,现阶段在执行政策与执法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与隔阂,这要求司法人员要以政策的方向为导向,积极能动执法,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把握政策的方向与法律的实质,将现行法律与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协调、不适应的地方及时反馈给立法机关,使之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加以修改完善,以期让法律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更完备、更成熟,以更好发挥法律积极的社会功能,在实施的过程中取得实效,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 注意把握政策的时段性与司法活动的连续性
刑事政策由于受所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受社会环境和犯罪态势的制约,不同生产力条件下调处社会矛盾的手段不同,因而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防治犯罪的方略也有不同,表现的刑事政策也就有区别。由于司法人员认识水平上的差距,对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认识会有所不同,表现在司法法领域就有可能出现,对同一行为或事实的法律意义的认定也各不相同,导致定性和处理方法大相径庭,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可能失公平。笔者认为,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过程中,要注意司法活动的连续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连续性,时间上的连续性要求司法活动必须循序渐进,不能忽重忽轻,忽左忽右,朝令夕改,让人民群众无所适从,在空间上的连续性要求在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对于不同地区案件的处理要力争做到相对平衡。笔者认为要发挥判例的参照作用,相类似的案例,要有相似的处理结果,用判例来统一人们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以补充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在某些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同时又要吃透政策,根据不同案件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灵活运用宽严济的刑事政策,使之能够既贯彻好刑事司法政策,又能够维护好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连续性,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曹雯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