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因为一起经济纠纷,到湖北省荆门市执行划扣欠款活动。不幸两天之内,两次遭到当地暴力抗法者殴打,其行为之残忍,暴力抗法者对法律、对法官的蔑视,令人发指,这些殴打法官者理应遭到严惩。不过,如何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则需要从改革司法体制入手。
这一事件以最为极端的形式反映了异地执行难的现状。人们经常说,中国具有“大一统”传统,当代中国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也是单一制。
按理说,在这样的体制下,司法应当也是高度统一的,应当做到全国一盘棋。事实上,中国的法院的集中程度,看起来要强于任何国家,从最高法院到省高院一直到地方法院,似乎有一种相当显著的上下级关系。而上级法院确实频繁地指导乃至指挥下级法院的工作。人们会想,在这种体制下,一家法院的判决,在另一个地方应当可以很轻松地得到执行。
但现实却与人们的想象完全相左。自秦建立郡县制,一直到当代,中国各地的行政与司法活动是高度分散的。最直观的例子就是对外来人口的歧视。全国统一意味着,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在国境内的任何地方都是平等的。但在中国,所有地方都在制定歧视外地人口的法规和政策。甲省人民到了乙省,就丧失了大多数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对此,似乎没有有效的解决机制。
异地执行难也是这方面的例证。假定甲省和乙省两家企业发生纠纷,由甲省法院审理,甲省法院通常会判决本地企业胜诉。但是,乙省企业经常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这份判决也不会被乙省的法院、行政部门尊重。甲省法院去乙省执行,后者经常不会配合前者的执行活动。
面对司法的各自为政,同样没有一个有效的解决机制。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把问题推到上级,最终推到中央政府,比如,由最高法院来协调两省的执行。但由于成本问题,中央政府不可能有太多精力解决这类纠纷与冲突。结果就是,大量针对异地个人或企业——更不要说行政部门——的判决,最终无法得到执行。这样,尽管人们生活在一个政治上、法律上统一的国家,但是,由于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却享受不到统一所带来的一部分实质性好处。
人们将这一点归之为地方保护主义。舆论在连篇累牍地讨伐地方保护主义,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也隔三差五地清理整顿地方保护主义,但问题显然没有得到解决。焦虑之下,人们就本能地呼吁,强化权力的集中。近几年来,“垂直管理”的呼声不绝于耳,已经有很多人呼吁检察院、法院垂直管理。问题在于,漫长的垂直管理链条,意味着指令的约束力到了具体的执行层面就已耗散殆尽。
问题的症结已经很清楚: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心态,或者用一个更中性的词汇说,这种“地方精神”,本身就是人性的弱点,是不可能完全消灭的。甲省企业与乙省企业发生纠纷,不管由其中哪个省的法院审理,都必然会偏向本地企业。即使法院没有行政化,也自然地会有地方化倾向。仅仅情感就会对法官的判决产生很大影响,更不要说其他经济的与政治的因素。反过来,另一个地方也绝无可能积极地执行不利于本地企业的判决。
人性的这种弱点与人性的其他弱点一样是不可能消除的,那么为保障身处异地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公正审理,在设计司法制度的时候就必须面对这一现实,寻找正确的办法,使这种“地方精神”无从发挥作用。
事实上,假如我们面对这个现实,立刻就可以发现从根本上解决异地法院审理不公、执行困难等问题的出路:由一家既不属于甲省也不属于乙省、相对超脱的法院受理跨省当事人的纠纷,这至少可以保证法官在情感上对双方是中立的,又不受当事人所代表的利益的牵制。
在现有的体制下,具体办法可以是,由第三省的某家法院来受理这类案件。但这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成本。相比之下,一个最可取的办法是设立一套独立于地方政府的中央法院系统,分属两省的当事人的纠纷当然由该法院系统审理。相应地,这个法院体系借助于一种不受地方制约的力量,也即借助于中央政府在地方的执行力量,来执行自己的判决。
当然,这涉及到法院体系的根本变革,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政府间关系的基本结构。进行这样的改革,需要政治勇气。不过,事实也早已证明了,仅靠呼吁当地政府配合,仅靠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可能根除异地执行难的病因。(南方都市报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