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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自救”的合理性和有限性
2007年02月06日 10:34:07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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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有人抢劫时,逆行、闯禁行、开启双闪或大灯、轻微撞车这些方式你都可以使用”——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出租车抢劫案,郑州警方为出租车司机“支招儿”。警方同时表示,今后,如果出租车司机开车时遭到抢劫,交通违法自救,警方将不予处罚。(《河南日报》2月5日)

  出租车遭遇抢劫,可以“交通违法自救”,虽然这听上去似乎是个很新奇的说法,但实际上它是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如我国刑法21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所谓“交通违法自救”,实质是出租车司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是在不得已情况下,为保护一个相对较大权益而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无奈选择,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两害相权取其轻”。

  毫无疑问,特殊情况下,实施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毋庸置疑,它既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利益,也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具体就出租车的“交通违法自救”来看,这样做不仅最大限度、尽可能地保护了司机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且有助于及时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最终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和谐有序。这正如郑州警方有关负责人指出的,“建议出租车司机采取这种‘过激方式’,是为了使警方及早发现歹徒”。

  但是,在强调“交通违法自救”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它的有限性,也即认识到实施这一行为应有的前提界限和尺度分寸。很明显,紧急避险诚然总体上讲是一种正当的行为,但毕竟仍是以侵害其他合法利益如公共交通秩序为代价的,这就要求:一方面,避险行为应尽量慎用;另一方面,在不得已使用的情况,行为的代价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使用过滥、代价过大乃至超出了行为本身的收益,比如“逆行、闯禁行”、故意“撞车”造成他人人身的严重伤害,那么,避险行为也就失去了其正当性的基础。事实上,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刑法强调:“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1条)。

  此外,必须指出的是,“交通违法自救”之所以是“有限的”,还在于,从有效打击出租车抢劫犯罪、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角度看,“违法自救”虽然不无作用,但终归只是一种被动、消极意味的权宜之计,而非治本之策。比如说,要使“警方及早发现歹徒”、提高犯罪行为的“能见度”,除了“交通违法”这样的措施外,是否还有更为积极主动的办法?从各地城市的经验来看,这样的办法事实上已有不少,比如,给出租车安装特制专用的遇抢报警灯,再如,给出租车配备具有定位、导航、跟踪功能的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并将这一系统与警方的报警系统联系起来。毕竟说到底,打击出租车抢劫犯罪,警察等公共力量有系统有组织的“他救”,而不是司机势单力薄下的“自救”,才是问题的关键、根本。(张贵峰)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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