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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专家谈《物权法》与物业纠纷
2008年03月07日 14:29:3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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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已经于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受到公众高度关注。这部新的法律实施近半年来,在百姓维权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今天,全国政协委员、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授李永军做客新华网演播室,就《物权法》相关的问题同网友在线交流,本次访谈也会在搜狐网同步播出。

《物权法》对老百姓的保护是很周到、很体贴的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新华网两会访谈。今天来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授李永军。欢迎两位嘉宾。

    李永军 :大家好,非常高兴到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物权法》的有关问题。

    李钺锋 :非常高兴和大家见面并谈谈《物权法》方面的相关情况。  

    主持人:《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的讨论,它前后经过了八次的审议,它的出台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公众来说是一件值得欣喜的事情,这部法律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

    李永军:《物权法》的积极意义首现体现在,它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定物权方面之争的法律,使得人们可以拥有什么东西、拥有之后可以有什么权利的问题在此用法律的名义明确表达出来了。

    第二方面,这部法律反映了基本的经济制度。中国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物权法》中都有所体现,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财产怎么保护,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第三方面,对我们以前许多没有的制度也进行了完善,比如像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比以前规定得更详细了,登记中还有很多没有想到的问题比如预告登记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像物业小区的问题,商品房开发十几年中出现的新的问题都做了专门的规定。土地的多层利用问题等等都做了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问题应该说都是第一次以这种法律的方式明确地规定出来,对保护老百姓的利益、权利具有非常大的好处。但是正是因为它是第一次规定,而且法律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规定得像大家想象得那么具体,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些纠纷,其实这些纠纷都是很正常的,它会随着配套措施的逐渐完善这些问题很快就会得到解决,这不是根本性的问题。

    主持人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给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呢?

    李永军:《物权法》出台确实是我们经济和法律生活中非常大的一件事情。《物权法》最大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这个东西是谁的就是谁的,他有什么权利等等,《物权法》在这些方面应该说是规定得比较完整的。《物权法》不仅对经济生活——包括企业经济交往——有很大的影响,对老百姓的生活也有非常大的保护作用。

    李钺锋:我个人认为带来的变化关键还是大家对自己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方面)更加关注了。比如绿地的问题、车库的问题以及露台的问题,在以前大家都认为好像这些东西都是属于开发商的,包括我自己都是这么认为的。《物权法》颁布以后大家对这方面在认识就清楚得多了,知道了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属于开发商的。 

    李永军:《物权法》起草过程中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我的房子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了,到期之后怎么办,政府不给我怎么办?这是最关心的,网上点击率最高的问题,《物权法》给解决了,70年之后不用操心了,自动延期,政府没有拒绝的机会,这对老百姓的保护是很周到和体贴的,你买了房子就是不动产,“有恒产,才有恒心”。

    除此之外比如像登记问题完善了,对农村的房子《物权法》也有了很明确的规定,比如原来农村财产的纠纷就来自于集体财产不透明,少数人支配财产,现在《物权法》对集体财产的行使和方式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他规定的程序比较详细,有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多少人如何来行使,如何来表决都很清楚。

    另外对土地的流转做了规定。你承包了土地了,可以把它转包给别人,也可以入股,还可以抵押,这就非常好了。所以说对农村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当然,对城市来说不动产的安全问题,像登记、流转、买卖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所以它对个人的影响还是方方面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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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袁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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