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8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就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摘要:
[网友]现在我们国家的商业贿赂非常猖獗,国家是否将来有可能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也效法于此次“两高”的《意见》,在打击商业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方面会不会有什么比较大的区别?尤其是在惩罚的措施方面?
[任卫华]商业贿赂的行为本质和我们现在谈到的国家公职人员贿赂的本质是一样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也是相同的。但是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因为他涉及到的行业特别多。自从中央开始治理商业贿赂这一行动以来,从中央有关部门一直到司法机关,一直在进行研究工作。我们也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已经有一定的题目,也有一定的成果,也打算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商业贿赂的违纪问题、违法犯罪问题做出适当的、相应的规定。有这样的打算。
[陈国庆]其实商业贿赂这个概念可能理解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国家现在所说的商业贿赂既包括一般公司、企业的,像刑法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它单位人员受贿罪,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也是在一定的经营领域出现的。
我们现在查办的受贿犯罪也包括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但是我们这个《意见》所解决的问题主要还是权钱交易的问题。可能里面也涉及到一定的商业贿赂。
[任卫华]简单地说,贿赂是一种交易,在公职人员贿赂行为里面我们用的词叫权钱交易,到商业贿赂领域可能稍微有所变化,有的人不一定有权力啦,但是他是有一定职能,但是本质还是交易。
所谓商业贿赂无非是把贿赂行为划了一个范围,在商业领域里面的贿赂行为叫商业贿赂,它和别的贿赂的本质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