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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受贿案件时确定受贿数额有统一的标准
2007年07月18日 10:44:02  来源:中国平安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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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18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就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摘要:

  [网友]请问任庭长与陈主任,在该意见的第一部分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中,明显低于与明显高于将如何界定?其次,在确定受贿数额时又是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那是否存在一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不一样的问题? 

  [任卫华]以交易形式进行贿赂有这么几种方式,一个是低买,人家是很贵的东西我出了很少的钱买来;高卖就是我的东西不值钱我卖了很高的价。那低到多少、高到多少才适用呢?这需要在具体办案中再解读的,司法解释也不能解释到极为详尽的程度。 而且有的事物是无法做出具体解释的,比如我们文件规定的明显低于、明显高于,这个明显文字上就很难再进一步表述他了。

  [任卫华]这个明显以人的常识是不难解决的问题。拿一个例子来说,说一个人买了一个200万的房子,他只花了195万,那你说这5万块叫什么呢?是不是明显低于呢?还有一个人拿5万块钱买了一个10万块钱的房子,也是差5万,但是请注意这两者的比例是大不一样的。 一个开发商把一个200万的房子卖给人家195万是很常见的,180万都是有的,但是一个开发商把10万的房子5万块钱卖给别人,是很少见的,我是没见到。所以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

  [陈国庆]定罪标准应该是一致的,所谓明显也强调另外一方面,就是对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数额比较巨大的这类比较严重的案件进行查处。实际上我们在研究和起草这个《意见》当中,可能也有这方面的意思,就像任庭长讲的,什么是明显什么是不明显根据常识完全是可以判断的。但是办案当中还是要强调办理严重的受贿犯罪案件。这是突出打击的重点。

  [任卫华]《意见》讲到了市场价,还有优惠价,市场价包括各种各样的价,也包括各种各样的优惠价。我们所说的明显都是在各种各样的价格和优惠价之外的。就是凡是市场上出现的正常的价格,无论是多少种、幅度多大的变化,我们都认可它是正常的,但是在这之外就存在明显低于或高于。所以不存在两个标准的问题,还是一个标准。

  [网友]这种在法律量刑当中的困难是不是在我们国家显得比较突出呢?

  [任卫华]没有什么困难,也可能大家不熟悉这个行业。

  [主持人]其实对于你们来说并不像外界想象得那么困难?

  [任卫华]应该说有困难就是当一个事物出现的时候大家认识不一致、观点不一致那时候有点困难。等到大家认识统一了,比如我们出台了《意见》,定性清楚了就没什么困难。

  [陈国庆]因为我们很多案件中都涉及到数额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的时候也基本上形成了一定的经验,过去也有司法解释做了规定和明确,怎么样定罪、量刑法院都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大家有一定的共识。

 
(责任编辑: 吕文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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