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意见》同时明确,“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对于《意见》所规定的对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的处理意见,“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这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应以受贿论处。
二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但考虑到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薪酬发放不规范,如何认定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是否相当以及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均存在困难,故《意见》对这种情况暂没作规定。
三是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能以犯罪处理。

·"两高"发布《意见》剑指新类型权钱交易受贿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两高明确: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亦属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家人前台受贿官员幕后授意 “两高”严惩“间接受贿”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
·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属于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认定以赌博形式受贿应区分贿赂与赌博、娱乐活动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犯罪时,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受贿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行为。
·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于受贿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具体界定,是当前办理腐败案件极为复杂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
·收受干股属于受贿 干股未登记转让以实际分红计受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 两高明确十种新型受贿行为 30日内主动交待从宽
昨天(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将剑锋直指新型权钱交易手段。收受干股、亲属或者情妇“挂名”领取薪酬、在职为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行为均被挂牌为“受贿方式”。
·两高出台受贿司法解释 近亲属收钱视同本人受贿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新型受贿方式,今起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5月30日,中纪委曾印发了内容相似的《党员8项禁令》。
·在职时为人谋利 离职后收受财物 “两高”反腐新规严惩“期权寻租”
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在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人民群众对这种“期权寻租”的腐败行为深恶痛绝。
对于这种变“现货”为“期权”的隐蔽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此类行为以受贿论处。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