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平安访谈 >> 访谈1 >> 访谈摘要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凸显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
2007年06月01日 10:16:19  来源:中国平安网
【字号  打印 关闭 

   2007年6月1日上午9:30,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王路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就未成年人保护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摘要:  

  [主持人]我看到很多媒体谈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用了这样一个评论,这部法律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我们应该如何来理解“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 

  [王路]凸显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我感觉这个事情的背景就是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不仅大大提高了公共管理的水平,而且也增强了社会服务这方面的职能。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政府有更多的能力来介入未成年人的一些事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条件。

  按照我们所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经验,在这部法律里规定了比较多的政府保护的内容。虽然目前政府保护没有单列一章,但在社会保护中有相当一部分条款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在未成年人的食品安全、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的校园安全等等;还包括一些特殊群体,像孤残儿童如何保障他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如何对他们加以救助保护,保障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比如一些纪念馆等青少年教育设施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在这些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承担哪些责任都有了明确。这部法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增强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

    这部法律进一步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机构,目前全国省一级,除了个别省份,基本都建立了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立了办公室,绝大多数办公室设在同级的共青团组织。在相当一部分地市也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也设立了相应的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建立,使得我们国家有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的工作机构,这对于加大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

    应该说在这几方面,都加大了政府的责任,同时也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责任编辑: 周光杨 )
 相关稿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有三方面进步 (06-01)
·顾秀莲:全社会要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宣传 (06-01)
·外来人员子女教育盲点:母亲贩毒让12岁儿子"送货" (05-25)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将逐步建立 (05-25)
·我国将加大司法执法力度 保障未成年人人权 (05-24)
·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座谈会召开 顾秀莲出席 (05-24)
·未成年人保护法:凸显政府执法主体地位 (03-08)
·突发事件先救护未成年人 解读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