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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立法剑指“性骚扰”解决“可操作性”难题
2008年07月29日 08:59:5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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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段时间来,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性骚扰”又一次成为关注焦点。两年前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尽管明确了性骚扰的违法性质、救济途径及法律责任,但对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界定,使这一规定的实际适用难以具体把握。资料显示,本人遭受过性骚扰的年轻女性占被调查者的30%;大量案例表明,性骚扰多建立在权力地位不平等之上,女性往往是弱者,被性骚扰后举证难已成为惩戒“性骚扰”不得不解决的难题。此次,河北、河南、重庆三地审议相关立法,目标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希望他们的做法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河南郑州曾开辟女士购票窗口以防止性骚扰(资料图片)

 河北

解决“可操作性”难题

  7月18日,河北石家庄市某单位女青年杨某在当天的新闻广播中得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已提交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她最关心的是:这部修订草案对性骚扰的界定是不是具有可操作性。

  几个月来,时不时被已是有妇之夫的上司在办公室里拍肩头、发送“荤段子”短信挑逗的她特别注意到:草案提出,遇到这些“骚扰性行为”,受害人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诸如给女性发黄色短信等等行为今后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应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对性骚扰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而河北省这部草案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一位参与草案起草的人士告诉记者。

  “问题确实很严重”

  性骚扰这个词语伴随一起起性骚扰实例不断增加着人们的使用频率,公交车上、办公室里、写字楼内甚至电梯中,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肆虐的空间。据河北省各级妇联权益部门对近年来所接到的性骚扰投诉进行粗略统计和分析,工作场所是性骚扰的“高发部位”,而上下级之间是性骚扰的“重点环节”。

  河北保定某公司女职工郑某容貌秀丽,品行端正,初到单位上班时很受部门男主管胡某“关照”,可时间不长胡某向她提出性要求。遭郑某拒绝后,胡某多次以淫言秽语骚扰,并到处散播流言。尚未成家的郑某难以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投河自尽,虽被人及时施救却从此精神抑郁,一病不起。郑某及其家人向所在单位反映,单位听信胡某之言,竟以郑某多次旷工和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解除了与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向当地妇联寻求支持,在妇联的干预下,用人单位恢复了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大量的案例表明,性骚扰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之上。以上这起发生在3年前的性骚扰典型案例表明,性骚扰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由于当时对于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施性骚扰的行为还不能依法受到惩处。”河北省妇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界定性骚扰引广泛关注

  资料显示:针对年轻女性有关性骚扰的调查表明,本人遭受过性骚扰的年轻女性占被调查者的30%。而在被调查者中,超过半数的被骚扰者表示,遇到骚扰时一般都是采用尽量躲避的方法,只有不到10%的女性会斥责对方,这反过来助长了骚扰者的行为。草案依据法律规定“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将性骚扰予以明确界定,使得这样一个办法具有可操作性。

  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绍辉表示,草案进一步明确界定性骚扰,有利于充分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他同时提出,对于性骚扰行为的控告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在性骚扰案件中,女性往往是弱者,被性骚扰后举证很难,而实施性骚扰一方与被骚扰方往往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需要在举证上下功夫。

  记者采访中也有人提出,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女性是性骚扰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但实际上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过性骚扰。如何在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的同时,也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同样是今后在相关立法中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记者 曹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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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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