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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须签"不乱停车"承诺 法律人士:没有法律依据
2008年07月17日 11:02:57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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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是广大业主要求签的

  根据业主代表提供的资料,小区开发商长沙申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通知业主入住后,曾向业主提供过两份车辆停放承诺书。

  第一份承诺书要求业主承诺,“如以后购置车辆,在小区乱停乱靠,将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2007)33号文件精神,业主无条件按购买价格向开发商退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6月29日发出后遭到业主的强烈反对。第二份承诺书,经房产部门介入,在第一份承诺书基础上进行修改得来,除将违约后果改为“业主自愿承担所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承诺内容并无二致。

  对于开发商所说的这一协议,小区广大业主又有何看法呢?记者在该小区随机采访了几位居民。一位张姓居民说:“这样的协议对我们非常不利,虽然我现在的经济条件不好,但万一以后自己赚钱了,可以买车了,要是签了协议,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但一部分小区居民对此事却持支持态度,小区居民李丽认为,以后如果小区居民买车后,又不买车库,在小区到处乱停乱放,那整个小区不是乱套了吗?

  房产局:购买车库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百姓做的一件好事,但将经济适用房住房与车库捆绑销售,势必给那些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购买行为带来阻力,不利于低收入群体实现安居工程。”长沙市房产局工作人员认为。

  据记者了解,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办发(2007)33号”文件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不配套停车场和车库”。由于鄱阳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在该文件下发前规划建设的,小区中仍然配建了一定数量的地下车库和停车场。该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现有相关法规中,并未规定是否要签订这样一份承诺书,是否要签全看业主自愿。

  长沙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各小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搭售车库(含杂屋)等住房外独立商品,而必须遵循自愿选择和公平交易原则,由住户视其经济承受能力和居住需求选购。对原已搭售的车库应重新征求购房者意见并确认,不愿购买者应予同意及退款。对已建成车库可采取政策允许的其他手段积极妥善处置。

  湖南律师张伟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份附加的承诺书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开发商因此拖延交房,将视为对购房合同的违约,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记者 赵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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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商艳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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