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电”冲突的背后是“部门立法”魅影
雷暴天气袭击湖北武汉,造成长江堤防树木倾折危及供电线路。紧急情况下,供电部门砍伐防护林抢修电网,却引来水务部门的10万元行政罚单,但供电部门拒不认罚。
武汉这样一起陷入怪圈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部门法冲突根源在立法不规范
供电部门说,执法行为是依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而水务部门则认为,自己也是按照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执法。
双方各有道理,部门法规产生冲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守信认为,我国立法先天不足,存在“部门立法”现象,即一部法律的立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往往是由相关部门牵头提出,并负责起草完成,直到最后通过。
“这样做的结果,就使这部立法较多地体现或承载了部门管理的需要和某种利益因素,立法自然打上了部门痕迹,形成‘此法为我立,此法为我用,此法唯我执行,此法唯我解释’,难免有失公允、公正。”杨守信说。
杨守信的同事刘茂林教授认为,立法部门化倾向,造成“虽然每个部门都标榜以保护人民利益为立法出发点,但事实上往往是考虑自己特定部门的利益”。
“这种利益的争夺,直接导致了法规之间的冲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杨勇萍副教授作如此评价。她解释说,法规之间的冲突,其实质就是利益的冲突。部门立法的出发点,都是想最大限度地扩张利益,减少义务。
除了立法程序外,杨守信认为,部门法冲突还源自立法方式不够民主公开。他介绍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法制建设推进速度较快,立法任务很重,一些立法常常是来不及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就出台了,带有较强的“突击立法”、“配套立法”的意思。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章建育也认为,从立法角度看部门法冲突,主要是部门法立法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其他法律法规、是否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产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