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程义峰、孙颖)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这项地方法规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最高可罚款20万元。
办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对突发事件后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行为将严厉处罚。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而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在办法中也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这意味着,任何编造、传播虚假突发事件信息的行为都将属于违法行为。
新闻背景:突发事件应对法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它凝聚了中国人民长期以来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顽强搏斗摸索出的经验。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这部法律,共七章70条,七章分别是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及附则等。该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党中央与国务院高度重视。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并把这项任务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200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同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党的十七大又明确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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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参与权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程义峰、孙颖)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对公众知晓权和参与权提出了保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张引表示,很多突发事件带有社会性,需要公众的参与和配合,有时候公众还成为主体。因此,应当及时、充分向公众披露信息。 >>详细
北京对突发事件分四级应对
据记者了解,办法中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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