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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未成年人等参加扑救
2008年04月24日 09:35:3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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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23日公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扑救森林火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方针,组织和动员专业的或者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完)

 
(责任编辑: 袁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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