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最新播报
邵文虹: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可从轻处罚
2008年03月11日 16:08:4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字号  打印 关闭 

  中国平安网消息:3月11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与中国法院网联合举办的两会访谈,就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及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对于网友关注的广东东莞法院“赔钱减刑”一事,邵文虹回应说此事系媒体误解。她说,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邵文虹说,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部分媒体对此做法产生了误解,将此定义为“赔钱减刑”,这种说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为依法及时、公正、妥善地处理这类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这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化解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这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外,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相关稿件:
·今年最高法拟将3件公民建议列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03-11)
·最高法发言人倪寿明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 (03-11)
·最高法将以民事诉讼法修订为契机推进解决申诉难 (03-11)
·倪寿明:最高法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 (03-11)
·倪寿明:法官短缺表现在两方面 最高法正积极解决 (03-11)
·最高法为避免因司法解释引发争议采取有效措施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