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条件

阳光和风暖人心,在人民大会堂东门,记者见到了前来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的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连任两届全国政协委员的他,激动与荣耀之外,更多了几分对职责的思考。
“我要为百姓做些什么才能无愧于人民的期待与信任呢?”作为一名连任委员,王林深感责任重大,因为他知道自己承载着人民群众太多的期望。他记着来北京参加会议前,老百姓纷纷询问他这次带到北京的提案有哪些是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是否有让他们更好、更多的获得法律援助的好建议。
“一个利国利民的好提案是需要作充分的调查研究的,想了很久,决定还是认真关心百姓关心的事。”王林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他带来了有关信访问题、法律援助问题、物价问题等多份有分量的提案。
“法律援助工作在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王林欣喜地告诉记者,2007年,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援助案件612件,其中民事案件374件,刑事案件185件,行政案件10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6320件。
为了更好的为贫弱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救济,王林建议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统一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法院对受援条件的认定。
他指出,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法律援助机构可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直接作出免除费用的决定,而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这两者的规定是存在矛盾的。”王林强调,也有少数地方基层法院对法律援助关于免除诉讼费用的公函和申请或不批准或不理睬,不交钱就不受理。使得法律援助的免费服务失去了意义。或者虽然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但判决结果出来的时候,必须凭交纳诉讼费的收据领取判决书,否则按撤诉处理。即使拿到判决书,在案件执行阶段,仍然存在执行费用的问题。
对此,他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出台文件并注重解决以下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同意法律援助的诉讼案件随法律援助公函递交到法院后,法院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就应当以5个工作日为限批准缓交,如果不同意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应当回函告知,法律援助机构随即撤销对该案的法律援助。一审判决后如受援对象需要上诉,按照一审程序办理。
案件判决后,如受援人败诉,法院应当免除其一切诉讼费用,如非受援人败诉,诉讼费用由非受援人承担。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的时候,不应收取受援人执行费用,待案件执行终结,一并从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费用中扣除。
法院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定,应当给法律援助律师留足阅卷、会见及相关调查准备的时间。法律援助律师在法院阅卷复印,法院不应当收取费用,更不应当收取高额费用。(记者
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