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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
2007年12月20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基本涵盖了从党组织到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可能在安全生产领域发生违纪行为的各类主体,在更大范围内突出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解释》归纳概括了10类违纪行为30种具体表现形式。《解释》的出台,对于执纪执法机关准确认定违纪行为性质,正确适用党纪处分,及时有效地惩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如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这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作出解释,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法规依据。
■罪名补充规定(三)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罪名补充规定(三)》共确定罪名22个,修改原罪名共8个(原罪名相应取消)。《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作出修正,将原条文规定的主体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罪名补充规定(三)》采用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将在仲裁活动中枉法裁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补充规定(三)》采用了“枉法仲裁罪”的罪名。
《罪名补充规定(三))》统一了《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的罪名适用,有利于规范刑事执法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由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共7章66条,包括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它的出台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公务员录用规定
2007年11月6日,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细化了《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规定,严把公务员“进口”。《规定》对公务员录用工作及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如果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有亲属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如果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或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或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轻则给予批评教育,重则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出台,对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为吸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青年才俊加入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