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是永恒的。
培根曾经说过,“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
2007年的中国司法正在贴近民生,力图帮助民众“接近正义”。
2007年,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引入受贿罪主体,惩腐利剑首次在“特定关系人”头上高悬。此举回应了人民大众对惩治新型腐败的民意要求,突破了腐败犯罪的又一个死角。对贪官身边人开始动用司法利器“整肃”,标志着中国司法刑事制度反腐新格局的到来。
2007年,全国法院首次出现判决死缓人数超过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人数,体现司法对于生命权的谨慎。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更彰显了司法铁面背后的人文关怀。
2007年,被称为“阳光下私了”的“刑事和解”尽管在争议声中蹒跚而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显出生命力。
2007年,中国法院应对国情现实,加大推行行政案件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制度保障,彰显司法试图在现行体制下,进行尝试与突破,让审判更加独立。
2007年,两高一部联合通知的下发,成为中国司法界的一个破冰之举,有效地弥合了执法机关认识与实践之间的距离,链接了法律与适用之间断档。
2007年,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基本建立运行,全面挤压“老赖”逃债空间。同时,中国法院系统陆续建立起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又体现着司法为民的法外温情。
2007年的中国司法进程亮点颇多,值得记录,不应忘却。
两高“意见”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引入受贿罪主体
利剑在“特定关系人”头上高悬
图为被告人汪沛英
新中国刑事司法史在2007年出现历史性定格。
一个退养在家的女人、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她的名字却与“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被告人”一词紧紧连在一起。
因与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通谋,接受他人贿赂,曾为贪官赵詹奇情人、没有公职的汪沛英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7年10月22日,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对她作出一审判决。
司法界和媒体公认,汪沛英是新中国反贪史上,“非国家工作人员”以“特定关系人”身份被认定受贿罪判刑的第一人。
有媒体描述:“端坐在被告人席位的汪沛英,身材苗条,气质不凡。说到伤心处,声泪俱下。”
其实,人们知道她为何哭。因为,要按以前法律规定,受贿罪犯罪主体仅限于吃“公家饭”的“国家工作人员”,像她这样的准家庭妇女,即使明知她与贪官同谋受贿,也很难以受贿罪这样的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这回她撞到中国反腐法律之剑新开刃的剑锋上。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正式刑事法律规范文件中,首次出现了“情妇(夫)”的字样。
2007年11月6日,两高的这个《意见》正式实施。在此前后,北京、天津、上海等多个地方法院纷纷以“特定关系人”概念,判决了一批以前无法以受贿罪追究的罪犯。
“特定关系人”被判刑,一时成为2007年撞击读者眼球频率最高的反腐新闻之一。
有评论说,从已“落马”被查处的成克杰、刘方仁、王怀忠、张宗海、王守业、李宝金、刘志华、宋平顺再到“上海一哥”陈良宇,无一例外。贪官身边的“她们”或“他们”作为腐败的某种成因不可小视。
有报道称,官场情人队伍正在逐渐成形、壮大,伴随的是对社会财富疯狂的渴望和吞噬。据有关统计表明,找情人已成为贪官的时尚,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二奶”。
无数的案例证明,这些“特定关系人”中的不少人与官员们勾结在一起,成为了贪官大肆贪腐的左膀右臂,为贪官牵线搭桥、介绍贿赂,招揽“生意”,共攫财富,与贪官一起共同行权钱交易之实。甚至是贪腐的中转站、安全通道、洗钱机器。
但长期以来,这个特殊人群没能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两高《意见》中关于“特定关系人”的司法定义,回应了社会新动向,回应了人民大众对惩治新型腐败的民意要求,突破了腐败犯罪的又一个死角。
对贪官身边人开始动用司法利器“整肃”,标志着中国司法刑事制度反腐新格局的到来。 (记者 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