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工作推动公平正义
《瞭望》:如今社会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立法领域也显示出利益博弈的趋势,另一方面,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方面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也大为提高,这对立法机构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曹康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其中关键是法制化。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能够稳定、长期、可预期地实现。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法律制度的生命所在。能否始终体现公平正义,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核心是要对社会主体的利益进行必要调整。进入新阶段,我国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立法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着重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本质是如何对待发展的问题。认识这一问题,必须从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必须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出发,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通过发展为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积累财富基础。同时,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是统筹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立法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本质上是对利益的分配和调整。科学、合理地分配利益,要求政府立法必须全面把握利益关系、准确确定利益焦点,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应对这两个方面的挑战,关键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就政府立法工作者而言,要努力增强理论思维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勇于创新政府立法工作制度、体制、机制,使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和要求能够真正体现、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中。
权力机关立法的必要补充
《瞭望》:请您谈谈政府立法在中国特色立法体制中的作用。
曹康泰:按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实践表明,政府立法具有灵活性、及时性的特点,是对权力机关立法的必要补充。
这些年来,政府立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严格遵循宪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尽快形成。近几年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立法,比如,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等公共安全方面,提出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等法律议案,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提出了反垄断法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电子签名法草案等法律议案,制定了直销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在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提出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议案,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约束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方面,提出了行政许可法草案、公务员法草案等法律议案,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行政法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