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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提议的欧盟版权指令对权利人和创作者来说是个好消息

2019-03-22 17:11:12 编辑: 来源:
导读 拟议的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可被视为试图将欧洲价值观应用于数字经济的各个方面,鸟与鸟在布鲁塞尔的Francine Cunningham写道如果欧洲

拟议的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可被视为试图将“欧洲价值观”应用于数字经济的各个方面,鸟与鸟在布鲁塞尔的Francine Cunningham写道

如果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4月份正式通过,拟议的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将改变版权价值链中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责任平衡,包括作者,表演者,制作人,出版商和在线平台。

版权所有矿工

拟议的指令包含旨在调整文化遗产教育,研究和保护领域的数字和跨境环境的例外与限制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两个新的强制性例外,以实现文本和数据挖掘(TDM),这些例外已经有些不为人知,而更多有争议的条款成为头条新闻。

为了科学研究的目的,拟议指令的第3.1条规定了研究组织和文化遗产机构对复制和提取的强制性例外,以便对其合法获取的作品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合法访问”的确切含义一直备受争议,但是Recitals 9和11b提到了订阅或开放访问许可,以及访问“在线免费提供”的内容。

当欧洲委员会在2016年发布该指令的原始提案时,技术和数据分析公司表示担心引入TDM例外可能会对已经执行多年的采矿业务产生疑问,甚至将其置于追溯责任之下。该问题的拟议解决方案是增加了一个强制性的例外(第3a条),为文本和数据挖掘的目的,为复制和提取可合法获取的作品提供了广泛的例外。

虽然这第二个TDM异常听起来很普遍,但它包括对权利人的选择退出。该例外仅适用于合法访问工作的情况,并且只要权利人未以“适当的方式”保留权利。在执行该指令之前,出版商必须在其条款和条件中明确表达他们对TDM的意愿,而数据分析公司必须考虑如何在这些新的法律参数中访问他们所需的数据。

此外,它可以说是第3a条有效逆转版权的作品的生活的正常推测,所以坐不安地在现有的欧洲版权acquis。

额外的,额外的!阅读有关新闻出版商权利的所有信息

在欧盟成员国越来越关注网上“虚假新闻”传播的时代,欧盟委员会宣布,新闻出版商提出的新的独家权利(第11条)将有助于认识到新闻界的重要作用。民主社会。指令草案(Recital 31)指出,由于新闻聚合器和媒体监控服务大量使用新闻出版物,新闻出版商在许可其出版物的在线使用方面面临问题。因此,拟议的指令旨在为新闻出版商提供法律承认,作为权利人。

具体而言,第11条规定新闻出版商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提供为期两年的保护期,用于复制并向公众提供新闻出版物,涉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集合商的在线使用。本条款不涵盖使用单个词语或“非常短的摘录”。作为针对反对者所谓“链接税”的在线活动的回应,第11条还规定,该条款不适用于个人用户对新闻出版物的私人或非商业用途,或超链接。此外,记者应有权获得新闻出版商收到的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使用其新闻出版物的“适当份额”。

欧洲新闻出版商现在将开始准备将第11条用作与数字平台进行更强烈谈判的工具。反过来,新闻聚合商和媒体监控公司将不得不准备从新闻发布者那里获得许可证的任何额外费用,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修改他们当前的做法以避免潜在的成本。此外,还有可能就“非常短的提取物”的确切含义进行进一步的诉讼。

对于英国媒体来说,这个新的权利只会适用于在成员国成立的出版商(Recital 32),因此在英国退欧后的情况下,英国的出版商不一定会受益于新的权利。

别介意'价值差距'

关于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OCSSP)的具体作用,关于提议的指令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第13条。根据委员会的说法,第13条解决了OCSSP是否能够访问其用户上传的大量内容,从事版权相关行为以及是否需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的法律不确定性。

特别是唱片公司和收藏协会抱怨说,现有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他们就这种使用作品进行适当报酬谈判的能力,导致YouTube提取音乐等服务的价值与返回的收入之间存在价值差距。唱片公司和艺术家。与此同时,反对者谴责第13条是一种审查机器,会引入广泛使用的上传过滤器,并呼吁立法停止以“拯救互联网”。

第13条规定,OCSSP在向公众提供其用户上传的受版权保护作品时,对公众进行通信行为或向公众提供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商不能援引电子商务指令(2000/321 / EC)第14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限制。这一规定受到在线平台和服务提供商的强烈批评,他们将电子商务指令中的责任限制作为数字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

然而,新规则中包含重要的缓解因素。如果OCSSP证明他们已经做出了“尽最大努力”获得授权,他们将不承担责任; 尽最大努力确保权利人强调的具体工作不可用; 并且“迅速”采取行动,取消对通知作品的访问,并防止将来上传(第13(4)条)。

此外,新的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其服务已向公众提供不到三年,年营业额低于1000万欧元,受制于较轻的制度。虽然已经就该条款与电子商务指令的兼容性提出了严重的法律问题,但版权指令草案规定,本条不应导致任何一般监督义务。

唱片业和集体管理组织中的一些人将欢迎这一立法,现在将开始准备使用第13条与用户上传平台谈判更具竞争力的许可条款。其他人会担心,缓解条款可能为服务提供商提供了太多方法来限制其用户上传的内容的责任。对于究竟构成“最佳努力”的内容,存在更多讨论和潜在诉讼的真实前景。

视听行业的代表通常更注重执法而非用户上传平台的许可,他们担心第13条可能会比欧盟法院最近的判例法更有帮助。视听部门将寻求以不会使其版权执法活动进一步复杂化的方式解释最终文本。

最后,应结合关于作者和表演者的剥削合同的公平报酬的规定来看待第13条(第14-16条)。冒险投资于创作者的生产者将不得不为拟议的合同调整机制做好准备,即当最初商定的金额与所有金额相比,作者,表演者或其代表可以申请额外报酬“不成比例地低”。后续收入。提议作者和表演者的撤销权,如果他们的作品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被剥削,也有可能需要对生产者和创作者之间的商业关系进行重大改变。

对权利持有者和创作者来说是个好消息

总而言之,拟议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确实有助于版权框架的整体平衡,有利于权利人和创作者,同时将更多的责任归于在线平台和服务提供商。

在该指令发布之后,科技公司将不得不加强准备,以应对欧洲立法者在规范在线平台在数字经济中的作用方面日益干预主义的做法。虽然欧盟围绕这项拟议指令进行的辩论一直是不稳定的,而且经常引起分歧,但这些紧张的谈判可能被视为仅仅是对电子商务指令审查的争论,而该指令预计将在下一个任期内进行。欧盟委员会和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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