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中的“以人为本”——透视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四大亮点
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
(记者陈菲、崔清新、张景勇)截至2008年8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6741万辆,比2004年的10783万辆增长55.3%,年均增长1490万辆。
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加强机动车牌证登记环节管理,从源头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公安部发布了新《机动车登记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四年前的规定相比,新规定更加注重办事程序的规范、快捷和便民,更加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
亮点一:简化办事流程,减少群众等候时间
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介绍说,从进一步简化岗位设置、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出发,新规定对机动车登记的办事流程作了调整,力争使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办结相关业务。
——缩短了办理牌证的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减少了群众的等候时间。
——简化业务岗位,调整岗位职责。将机动车登记工作岗位由5个,即: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嫌疑车辆调查岗,调整为3个: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调整业务流程,实现“一窗式”服务。通过整合内部管理资源,实现资料内部传递,使群众在一个窗口内即可以办结所有业务。在正常情况下,群众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在2个小时内即可办完全部业务,有的地方在1小时内就能办结。
亮点二:取消审批程序,减少群众往返次数
在保障监督制约的基础上,新规定简化了机动车登记的审批手续,减少群众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
首先,取消了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前审批程序。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减少群众的往返次数。
其次,规定取消了进口车审批程序。取消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转入的审批制度,规定所有进口车由地市或直辖市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避免群众在地市车辆管理所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来回往返。
此外,取消了停、复驶审批业务。取消机动车停驶、复驶审批业务,群众如需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避免了在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之间多次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