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理解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
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一)合法合理
合法性要求一切执法司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执法者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更要准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执法者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严格遵守法律,这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原则对政法干警的要求。
合理性是指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作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包括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的原则和刑事政策的要求,减少任意性,增强规范性和确定性,防止滥用职权、显失公平。法律设定自由裁量权是使执法机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遵守一般要求又体现个别化,按照合理而公正的原则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法律的意图,体现公正的要求。但自由裁量权是有一定之规的权力,不等于任意裁量权,同样也要受到监督。
判断执法行为及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合理性,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设定此项权力的目的行使,从公共利益出发,全面考量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执法权力被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目的,这显然是滥用职权,与公平正义相违背。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根据合理性原则,在执法中如刑罚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行政处罚等要充分考虑必要、适度、比例、相称的要求。三是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如果两个同样情形的案件不能得到同样处理,就会导致当事人失去对政法机关和法律制度的信任,社会公众也会评判我们执法是不公平的。
(二)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和支撑。没有平等对待,正义便成为抽象的空谈。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反对特权。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排除任何特权,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要求在执法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分地域、不分公私、不分贫富、不分民族出身,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
二是禁止歧视。与反对特权相对,法律上的平等对待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待遇。按照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这些人不但不应当受到其他人的歧视,而且还应当得到社会给予他们的关怀援助。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规定等,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三)及时高效
及时高效是检验政法机关打击控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能力与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利于及时获取证据,防止因时过境迁证据被转移、毁损灭失。案件处理的越及时迅速,违法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越紧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正义的价值就越能得到彰显。对社会来说,及时高效能防止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能够使受损害的法律秩序及时得到恢复,被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公众对执法公正的崇尚感就越强烈。
及时高效原则具体有三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二是节约执法成本,实行诉讼经济。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取得最佳法律社会效果,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寻求从制度、机制、长远方面提高效率的方法。
强调及时高效是在保证执法质量、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前者应当服从于后者,政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为追求效率牺牲公正是本末倒置。
(四)程序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在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程序公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和价值:
一是程序公正首先应当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而任何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过程得以实现的。程序的设计配置,首先是保证执法司法机关正确地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处理案件,保证实体法的实现。
二是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有效地保障人权。程序公正要求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保障其应有的知情、参与、陈述、抗辩、申诉、获得法律帮助等各项权利,使其感受到客观、公平、充分参与、主张和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增强行政执法决定和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
三是程序公正规范执法行为,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防止权力的滥用。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仅仅把正义实现的希望寄托于执法者良好的道德修养是不够的。只有借助制度的力量和约束,人们才能对执法的结果有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程序正义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进行限制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