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党中央提出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提供了正确指引。全省法院当前最现实、最紧要的任务是解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活动。
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联系工作实际,抓住重点,不断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解决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审判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作风建设,领导干部是关键。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信仰、信念和信心,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法院各项事业的成败。各级领导干部要有奋发有为之志,常思进取之心,永葆积极向上的良好精神状态。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级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各级领导干部要有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和务实精神,做实事求是的表率、联系群众的表率、遵守纪律的表率、清正廉洁的表率,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和领导水平。
加强作风建设,着力点要放在基层。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法官长期工作在基层,时时刻刻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群众评价法院和法官,往往是从身边法官的一言一行中来认识、观察法官的作风和形象的。各级法院在加强作风建设中,要把心操在基层,劲使在基层。向基层选派法官时,要坚持选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的法官充实到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带出一方正气,造就一支热爱基层、热爱群众的基层法官队伍。加强教育是作风建设的重要途径,要强化宗旨教育,教育法官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真心实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强化法纪教育,坚持依法办事,提高法官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为法官和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行为准则和工作动力。加强作风建设,要从制度上规范法官的行为,认真落实《法官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激励机制,确保形成良好的司法作风。
二、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努力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司法,以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同时,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它源于社会也必须回归社会,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来的。法律和社会这样一种天然的、历史的联系,决定了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司法过程中,如果不注重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整结合,甚至为了单纯追求法律效果而不顾社会效果,不仅不能运用法律调整好社会关系、解决好社会矛盾,甚至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律并非完美无缺,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具有稳定性,而过分的稳定势必陷入僵化,不能完全顺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适用一个标准,但要实现真正的公正就必须考虑每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一个高明的法官应当通过法律应用过程,通过确定的方式弥补法律的偏失和不足。具体地讲,就是要努力地寻找和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结合点,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切不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顾此失彼。
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准确认定事实,并按照社会效果的内涵,去把握裁判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该是统一的,但在现实情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往往并不总是处在理想化的运行状态中,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的,但实质上其裁判结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当事人不服判决,申诉、上访一直有增无减,致使司法资源疲于应付。裁判的“两个效果”不统一有着深层次的成因,但最终落脚点是对裁判社会效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保证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必须加强教育和管理,建设一支具备职业道德和精深的专业技能、具有社会良知和人格魅力的法官队伍。要建立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对有失偏颇的内心裁判进行矫正,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平衡,使不安的利益和社会关系归于安定,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坚持司法工作专门化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法院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做好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的根本方针,任何时候都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员“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存在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脱离群众。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改造客观世界的主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群众路线落实到一切司法活动之中,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作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