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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法治理念教育
2007年05月10日 10:38: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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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法治理念教育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院要始终做到“五抓五结合”,正确处理“五个关系”,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有载体、干有体现、评有目标,效果良好。

  一、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院五方面主要工作

  一是抓严格执法,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从公正审判着手,推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办案”,弘扬司法民主,广开监督渠道,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给法院带来的变化,采取各种措施,把严格执法落到实处。二是抓诉讼调解,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以注重调解为践行司法为民的着力点,精心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认真做好调解工作,调息诉讼,缓解当事人对立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进一步健全司法救助制度,使当事人切实得到司法人文关怀。三是抓质量效率,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上狠下工夫,力求以高质量的审判工作实绩来体现出教育成果。四是抓服务中心,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为促进和谐西藏、平安西藏、小康西藏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全力保障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五是抓基层建设,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大力加强法院基层建设,重点是抓好基层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便民诉讼机制建设和法官队伍建设。通过切实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法官队伍的政治立场,确保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审判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

  二、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各项教育活动有机结合

  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十分繁重,二五改革纲要的实施也已处于攻坚阶段。一是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相结合。二是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三是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和“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相结合。四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相结合。五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相结合。

  三、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严格司法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切实加强广大法官的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司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努力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要把司法与服务有机统一起来,要在司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体现公正的司法,坚决杜绝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乱作为现象。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克服和纠正司法领域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认真落实各种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实行上门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司法救助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众诉讼。二是要正确处理法院工作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必然要求法院及全体法官树立大局意识、使命意识,紧紧围绕党中央、区党委的工作部署,增强为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必须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服务不动摇,坚持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每位法官都要知民情、察民意,掌握、熟悉党的大政方针,并自觉运用于每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三是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这是我党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法治理念的重大区别就在于是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没有党的正确领导,是无法克服法院建设中出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取得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多项成绩的。因此,人民法院要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审判。四是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不接受监督,要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重要途径,必须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舆论监督是法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渠道,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证审判权正确行使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及法官必须正确对待,自觉接受各种监督,充分发挥监督的积极作用。五是要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一个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程,又是一个促进人们法律观念更新,推进司法创新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继承中国优秀的精神遗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离开传统,理念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创新是一切先进理念的生命。法治理念也要在继承的基础上,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以科学的态度,走自己独特的继承、创新、发展的道路。当前,尤其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认真清除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真正在思想深处清楚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切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司法实践,推动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作者: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索 达)

 
(责任编辑: 周光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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